柬埔寨知识产权保护和救济
一、柬埔寨知识产权概述
柬埔寨王国在近几年不断与国际组织与他国签订公约,例如: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条约对缔约方生效的时间:2017年2月25日)、专利合作条约(PCT) (2016年12月8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2015年6月5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98年9月22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95年7月25日);多边条约,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1994) (2004年10月13日)、1952年9月6日世界版权公约,及其有关第十七条的附加声明与有关第十一条相关的决议 (1955年9月16日);区域经济一体化条约,例如:建立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协定 (2011年1月4日)、东盟货物贸易协议 (2010年5月17日);双边条约,例如:日本与柬埔寨王国开放、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2008年7月31日)、美利坚合众国与柬埔寨王国关于贸易关系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定(1996年10月25日)等,并以此来健全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构架,并通过学习他国的相关保护经验,提升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二、商标的法律风险和权利救济
(一)法律风险
商标登记注册后,也可能被他人申请撤销或申请无效。商标登记注册后,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柬埔寨知识产权局(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以下简称DIP)提出商标无效申请, DIP在审查后发现该案涉商标不符合《商标,商品名称和不公平竞争法》第2条(a)和第4条关于不得注册的商标的规定,则DIP有权宣布该案涉商标无效。被宣告无效的商标自其申请之日无效,并进行备案公告。《商标,商品名称和不公平竞争法》第14条还对DIP宣布注册商标注销的情况进行了举例,包括未按时申请续展导致注册商标无效、注册商标人提出要求撤销该商标、有证据证明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并非其合法所有人、有证据证明注册商标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权人不再拥有柬埔寨王国的服务地址等等。
商标注册后就必须进行使用,柬埔寨王国《商标,商品名称和不公平竞争法》规定商标所有人须在商标注册后第5至6年间提交商标使用宣誓或未使用声明,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使用宣誓或合理的未使用声明,他人对该商标提出撤销时,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要求DIP将其撤销(第15条)。
(二)权力救济
在柬埔寨王国境内商标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根据《商标,商品名称和不公平竞争法》主要有三种司法途径可以选择:向DIP提出异议,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然而,在许多情况下,通过法律专业人员进行调解,会更高效、更节约成本。
1.提出异议
权利人可以向DIP提起异议。在行政诉讼中,裁判委员DIP会进行一次或多次听证,并作为双方之间的调停人。DIP可以说服侵权者签署企业停止非法活动并做出决定。对其作出的决定有异议,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第62条)
2.民事诉讼
商标权利人可以在柬埔寨王国民事法庭起诉金钱损害赔偿,并要求商标侵权的民事补救措施,其中补救措施包括授予禁令,裁决和金钱损害赔偿的权力。法院也有权作出为防止侵权或即将发生的侵权,或保存证据的初步禁令或临时禁令。
3.刑事诉讼
假冒注册商标、商号、服务商标、集体商标的,或仿冒注册商标、商号、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导致公众产生混淆的,或进口,出售,或以违法为目的出售的假冒或仿冒产品,该产品将被予以没收或销毁,而不论是否被定罪。商标侵权行为应处以100万瑞尔至2000万瑞尔(1美元≈4,078柬埔寨瑞尔)的罚款和/或监禁1至5年的罚款。重犯的最高刑罚是罚款和监禁期加倍。在侵权人为法人的情况下,总经理,经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将被刑事起诉,除非其提供证据证明他不知道侵权。(第62至70条)
4.商标权的海关保护
由于柬埔寨王国大部分侵权货物都是进口货物,提出暂停清关和销毁假冒商品的请求,是柬埔寨王国执行商标的有效手段。海关当局将暂停货物清运一段时间,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同意或拒绝或将进一步考虑的决定。商标权人向海关申请暂停通关申请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并提供保证金(第36条):
(1)商标注册证明;
(2)申请暂停清关的利益,例如假冒伪劣商标或产品的陈述证据的证据;
(3)商标权人及其代理人的信息;
(4)根据经济金融部的决定支付的费用;
此外,如果申请人想要销毁假冒商品,民事诉讼程序必须在暂停货物的10个工作日内开始,因为海关当局只能经法院批准才能销毁假冒商品。
三、专利的法律风险与权利救济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柬埔寨商务部及国家知识产权委员会在2011年签署了知识产权合作谅解备忘录、2017年9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柬埔寨工业及手工业部签署关于知识产权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有效发明专利可直接在柬登记生效、2018年3月29日,首批20件中国专利已在柬埔寨正式登记生效。此次首批在柬登记生效的中国专利分别来自同方威视/清华大学、中兴通讯和华为公司3家中国高科技企业和高校,共计20件。这不仅是双方在知识产权领域落实“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举措,也丰富了中柬两国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适逢中柬建交60周年,中国有效发明专利在柬埔寨直接登记生效不仅是中柬知识产权合作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的标志性成果。随着中柬知识产权合作不断深入发展,将为两国的创新创业、科技交流、经贸往来提供有力支撑。2017年1月23日柬埔寨工业和手工业部大臣Cham Prasidh于同欧洲专利局主席Benoît Battistelli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该协议的内容旨在将欧洲专利的保护扩大至柬埔寨。在该协议通过柬埔寨法律批准自2017年7月1日起生效后,柬埔寨将成为继摩洛哥和摩尔多瓦之后的第三个受欧洲专利保护覆盖的非欧盟成员国。日本特许厅与柬埔寨工业和手工艺部签署了“促进专利授权合作(CFG)”协议,针对在日本已进行审查并授权的相关申请,可以免去实质审查从而加快柬埔寨的专利授权,有利于申请人在柬埔寨快速获取专利权,此项合作于2016年7月1日开始实施。
(一)法律风险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将某项发明专利宣布无效,需提供相应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该发明专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提供发明证书的发明的要求(第3条第2和第3款)、不受法律对发明专利保护的(第4条)、不符合发明专利的特性(第5至8条)、本法规定的不应颁发发明专利的情况(第9条)、发明专利申请书及权利要求等未被履行(第18至20条)所规定的条款没有得到执行,或者发明专利所有权人不是发明者本人或不是发明者代理人,有关法庭就应宣布该发明专利无效。对于视为无效的发明专利证书,或视为无效的权利要求部分,其无效期应从提供发明专利证书之日算起。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无效期,自该项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之日算起。应从法院将会作出裁定并进行公示。
专利权人对没有得到其许可,侵犯其专利权益的侵权人,有权将该侵权人上诉到有关法庭,或者有权对从事某项有可能造成同样侵权行为活动的人提起诉讼。但是下列行为不构成侵权:(1)专利权人自己或经其同意而进入柬埔寨王国市场或国外的市场后的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2)临时或偶然通过柬埔寨王国领空、领海或内陆的其他国家的航空器、船舶或陆上交通工具上使用专利产品的;(3)仅为实验目的使用专利技术的;(4)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已经使用专利产品的或者已经做好制造准备的善意使用行为。(第44条) 需要注意的是,柬埔寨工业和矿业部(简称MIME)有权允许政府机构或第三方在某些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利用发明或实用新型,即强制许可使用。这种理由包括例如国家安全,粮食发放、公共卫生营养,健康和发展。此外,如果专利权利人有反竞争行为,政府机构也可以授予第三方使用专利权,而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第47条)。
(二)权力救济
在专利侵权的情况下,专利所有人和被许可人将通过民事诉讼或通过刑事诉讼来实施其权利的两种方式。然而,在许多情况下,通过法律专业人员进行的私人调解更有效。专利所有人和被许可人均可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但是,被许可人应该首先通知专利所有人,并要求他们首先提起民事诉讼,一旦专利权人拒绝接受,被许可人可以根据授权自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以赔偿金钱损失,也有权命令初步禁令或临时禁令,以防止侵权或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或者保留证据。由于柬埔寨王国司法系统本身的原因导致柬埔寨王国民事法庭的起诉民事诉讼可能非常耗时且昂贵。但是,只有民事诉讼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专利侵权在柬埔寨王国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侵犯专利和实用新型的将被处以500万到2000万瑞尔的处罚,或判处1年到5年的有期徒刑,或者两者并罚。对从前次处罚算起5年之内不悔改者,则加倍处罚。被裁定犯有专利侵权或者实用新型侵权的,主管法院还可以责令没收或者销毁侵权货物。
来源:浙江贸促综合整理自《“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柬埔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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