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内容来源: 发表日期:2019/8/3 15:16: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山东省服务贸易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山东省服务贸易协会章程》的规定,为保证协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服务贸易协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向协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四条 按会员单位的性质及在协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实行级差会费收取制度。

  1、会长单位:100000元/年  

  2、副会长单位:30000元/年

  3、理事、监事长单位:10000元/年

  4、监事、普通会员单位:3000元/年

  第五条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缴足当年会费;会员入会当年在入会注册登记后30曰内缴纳当年年费,每年7月1日后入会的,按当年会费的一半金额缴纳。缴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或汇入本会帐户。

    第六条 会员单位为学校、文创单位,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以创意设计、供应场地等服务书面申请减免会费。

第三章会费的使用

    第七条 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

费用;

    (三)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

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公众号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五)其它合法支出。

    第八条 会费标准根据协会职能的落实、业务量的调整、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会费的管理

    第九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

    第十条本协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缴纳会费;

    (二)限制其行使《山东省服务贸易协会章程》会员的部分权利。

    (三)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同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费用使用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山东省服务贸易协会。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山东省服务贸易协会2018年3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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