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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支持政策

内容来源: 发表日期:2014/10/21 15:08:34

(一)用好用足国家相关专项资金

1.支持企业和相关培训机构申报国家商务部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等相关扶持资金。对国家商务部服务外包扶持资金由市财政给予1:2的配套。

2.用好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境外国际知名的展览和专业会议,进行境外服务外包宣传推介、认证等国际市场开拓活动,扩大昆明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拓宽业务合作渠道。

(二)财政支持

 落实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到2010年,市财政安排5000万元、高新区安排3000万元、经开区安排2000万元,用于支持昆明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适用范围可结合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特点适度放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昆明市加快服务外包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进行监督管理,市级财政安排部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具体管理;示范区安排部分由示范区具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对示范区资金使用进行指导。

1.鼓励软件服务外包企业重组并购、做大做强,按实际引进外资的2‰—3‰给予企业经营团队一次性奖励;对在昆明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并以承接离岸外包业务为主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相关费用由市财政与示范区各承担50%。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市级服务外包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经营班子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奖励其经营班子20万元;对新获得云南名牌产品或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奖励其经营班子10万元。

3.新设软件服务外包企业,其上网通信费及语音通信费,第一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额度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元;办公用房2年内每年按人均10平方米零租金配套办公用房,每家企业不超过1000平方米,生活用房2年内每年由示范区提供免房租公寓或按人均4000元/年补贴房屋租金,每家企业最高按200人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费用由市财政与示范区各承担50%,特殊情况按照“一企一策”执行。

4.积极支持软件企业参与国家项目竞标,对获得国家经费支持、在本地产业化前景较好的软件开发项目,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配套;对获得国家专项贷款的软件项目,由同级财政按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额度的贴息。

5.对通过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三级以上(含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由示范区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认证费用资助;对获得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的企业,由示范区给予原则上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认证费用资助。此前同一资质已享受过政府奖励的企业,不再给予奖励。

6.对服务外包企业承接境外业务的给予补贴,每创汇1美元由市财政补助0.2元人民币,以外汇管理局出口结汇统计作为补贴依据。此政策实施2年。

7.对新设落户我市的服务外包企业,经政府认定后,实行先征后返(企业先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纳税,其实际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再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两免三减半”;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五免五减半”;对企业投资人及其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三免三减半”。

(三)税收优惠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对于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对确定为软件生产企业的服务外包企业,税务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2.服务外包企业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凡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取得相关合法凭证的,可直接计入成本。

(四)金融支持
金融机构应强化为服务外包企业的信贷服务,优先支持列入国家、省、市计划的软件产业化项目;对市场前景好,有出口业务的软件企业,可给予优惠利率的信贷资金支持。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采购设备、建设办公设施、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等提供政策性贷款。支持服务外包企业上市融资,为企业搞好上市服务,增强服务外包企业开拓海内外资本市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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