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227号)有关规定,为提升全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规范做好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易类业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七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采取集中申报、统一受理、定期评审、公开认定方式,按年度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在线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将纸质材料报送至所在的设区市科技局。设区市科技局会同同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设区市科技局报送至省科技厅。
第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联合进行评审,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联合发文认定,并将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十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填报企业年度信息表。同时,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第十一条 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三年。资格期满当年内企业可提出复审申请,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对企业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科技局会同同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跟踪管理服务。企业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情况,应在15日内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提报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并同时将纸质材料报送至所在的设区市科技局,各设区市科技局会同同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提请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经审核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经复核确认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四条 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现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或累计两年未填报企业年度信息表的。
第十五条 对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企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由认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且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负责认定工作的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
软件技术服务 |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
测试平台 |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信息系统运营 和维护服务 |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 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 别 | 适用范围 |
企业业务流程 设计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
企业内部管理 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
企业运营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
四、服务贸易类
(一)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类 别 | 适用范围 |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 系统集成咨询服务;系统集成工程服务;提供硬件设备现场组装、软件安装与调试及相关运营维护支撑服务;系统运营维护服务,包括系统运行检测监控、故障定位与排除、性能管理、优化升级等。 |
数据服务 | 数据存储管理服务,提供数据规划、评估、审计、咨询、清洗、整理、应用服务,数据增值服务,提供其他未分类数据处理服务。 |
(二)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类 别 | 适用范围 |
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 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基因学、工程学、医学、农业科学、环境科学、人类地理科学、经济学和人文科学等领域的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
工业设计服务 | 对产品的材料、结构、机理、形状、颜色和表面处理的设计与选择;对产品进行的综合设计服务,即产品外观的设计、机械结构和电路设计等服务。 |
知识产权跨境许可 与转让 | 以专利、版权、商标等为载体的技术贸易。知识产权跨境许可是指授权境外机构有偿使用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跨境转让是指将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售卖给境外机构。 |
(三)文化技术服务
类 别 | 适用范围 |
文化产品数字制作 及相关服务 | 采用数字技术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源等文化内容以及各种出版物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为各种显示终端提供内容,以及采用数字技术传播、经营文化产品等相关服务。 |
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 配音及制作服务 | 将本国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其他国家语言,将其他国家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本国语言以及与其相关的制作服务。 |
(四)中医药医疗服务
类 别 | 适用范围 |
中医药医疗保健及 相关服务 | 与中医药相关的远程医疗保健、教育培训、文化交流等服务。 |
上一篇: 山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 | 下一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数字山东2021行动方案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