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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

内容来源: 发表日期:2014/4/1 16:31:28

一、全面推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一)全面组织实施 《青岛市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2012-2016)》,按照率先科学发展、实现蓝色跨越的部署和要求,全面提升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速度、规模和质量。在 “十二五”期间,按照政府促进、市场为主、区 (市)共担和突出重点的原则,市、区 (市)继续安排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重点支持规划内专业园区建设、公共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和培训、定向招商等工作。各区 (市)要在房租、专用通信线路、国际认证等方面出台配套扶持政策。

(二)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人才培训机构 (含大专院校)和服务外包产业园区。本意见所指服务外包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系统登记并通过审核,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本意见所指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是指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关培训资质和条件,以为服务外包产业提供人才培训为主要业务的专业培训机构和大专及以上院校。本意见所指服务外包园区,是指在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布局范围内,符合相关规划,产业定位明确,配套齐全,适宜服务外包企业落户和集聚发展的产业园区。

二、加快产业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对政府 (含国有独资公司)出资或控股建设的产业园区,以银行贷款投入为主进行的双回路供电系统、智能园区系统、宽带网络通道、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补助,每个园区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非政府投资者出资建设的产业园区,可申请专项资金以注资投入方式支持上述公共服务平台或公共技术平台建设,每个园区最高2000万元。财政资金注资投入形成的股权,投资期三年内不参与分红,不参与管理,三年后按同股同权原则进行分红,或视园区发展情况转让股权,收回投资。

(四)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向服务外包产业园区集聚发展,鼓励引进德国服务外包企业和德语服务外包创业人才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对新入驻园区的服务外包企业,由园区所在区 (市)给予政策扶持。

(五)重点支持服务外包人才供需信息平台、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和实训平台、服务外包公共品牌建设与市场推广平台、软件信息和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支撑平台等。政府 (含国有独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给予每个平台实际投资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非政府投资者建设的,可申请专项资金以注资投入方式给予支持,每个平台最高200万元。财政资金注资投入形成的股权,投资期三年内不参与分红,不参与管理,三年后按同股同权原则进行分红,或视园区发展情况转让股权,收回投资 (已通过注资投入方式支持的园区公共平台不再重复投入)。

三、加大服务外包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培训力度

(六)引进的服务外包高层次优秀人才,符合条件的,享受市委、市政府 《关于印发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办法的通知》(青发 〔2008〕19号)规定的相关政策。每年表彰和奖励为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青岛市服务外包产业领军人物”。

(七)依托驻青高校,整合、引进国内外优势资源,打造2—3个综合性、高层次的青岛市市级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和高校师资实训基地。鼓励各类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向市级实训基地聚集,实现实训平台和实训资源的共享和规模化。对实训基地以贷款方式为主建设的实训平台和实训课程体系等基础项目,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补助,每个基地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八)鼓励驻青高校开展服务外包课程改造。驻青高校所培养的相关专业大专以上 (含大专生、高职生)毕业生,与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 (含1年)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助。

(九)对年培训规模200人以上、本地就业率超过50%、具备相关资质的服务外包人才专业培训机构,培训课程体系和培训课时符合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需求,所培训大专以上学员能力达到相关标准并与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 (含1年)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助。

四、加快培育服务外包企业

(十)对服务外包企业每年新录用大专以上 (含大专生、高职生)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补助4500元用于岗前专业技能培训。支持资金由市、区 (市)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十一)对非软件类服务外包企业,年服务外包离岸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8000万美元、1.5亿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软件类服务外包企业业务收入达到市扶持软件产业发展政策标准的,享受扶持软件产业发展政策相应奖励。

(十二)对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纳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扶持范围,按国家和青岛市有关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规定给予补助。

(十三)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未享受中央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2013年底前,按不高于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40%的比例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技术研发、升级改造等项目建设。对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按不高于5%的比例给予奖励。支持资金由市、区 (市)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十四)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可享受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 〔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发 〔2012〕43号)规定的扶持政策。

(十五)对全球服务外包100强、国内服务外包5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的企业,或者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的服务外包离岸交付中心等重点服务外包项目,按照 “一事一议”原则研究扶持政策。

五、全面优化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环境

(十六)充分发挥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企业经营、项目落户、部门分工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各区 (市)要根据各自的区位优势和工作实际,制定规划,配套政策,完善机构,加快发展。

(十七)打造政府、企业、高校、培训机构间资源共享、行业自律、抱团发展的产业平台。将青岛市服务外包协会作为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中政府与企业之间的重要桥梁,政府及相关部门每年通过向协会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必要支持。

(十八)聘请国内外服务外包业界权威人士成立 “青岛市服务外包专家顾问委员会”,作为市政府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高级顾问机构,每年组织举办 “青岛市服务外包专家委员会论坛暨全球服务外包企业家大会”,市财政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十九)加大对我市服务外包产业的宣传推介力度,鼓励各区 (市)、各园区举办或参加境内外服务外包产业推介及宣传活动。重点加强对欧洲、美国、日本、新加坡和港澳台等国家和地区的专业推介和招商。

(二十)参照国内其他地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先进做法,保证服务外包项目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服务外包项目,所在区(市)应优先安排用地,并对用地性质、规划、建设、出售等给予支持。

(二十一)将各区 (市)在服务外包基础设施建设、定向招商、统计分析、产业规模、缴纳税收、吸纳就业人数等指标作为加分因素纳入全市商务工作考核体系。

(二十二)鼓励企业创服务外包品牌,提高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的国内外知名度,企业商标被评为 “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青岛市著名商标”的,按市支持品牌发展政策给予奖励。

(二十三)积极支持服务外包企业 “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通过在境外设立接单中心、运营中心或开展跨国并购等方式,积极在全球主要业务发包地构建接包网络,拓展市场,提升业务层次,扩大经营规模。境外投资项目符合条件的,享受 “走出去”相关扶持政策。

(二十四)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和商业信息保护环境。依托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与知识产权保护及司法等相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联动保护机制,建立完善有效的行政和司法救济制度,打击服务外包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二十五)完善服务外包人才配套环境。积极推进服务外包“千万平米”建设,配套规划建设一批大学生公寓、人才公寓,将服务外包人才纳入廉租房、公租房范围,为各类服务外包人才创造 “引得来、留得下”的配套居住环境。同时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服务外包高端人才特别是来我市投资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子女入学、户籍迁移、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六)对创建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给予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积极落实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配套政策。

(二十七)本意见执行期为2012年至2016年,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本意见与青岛市现有有关优惠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原青岛市外经贸局制定的 《青岛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扶持办法》(青外经贸服贸字 〔2008〕36号)、《青岛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快速发展的补充政策》 (青外经贸字 〔2009〕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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