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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关于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内容来源: 发表日期:2014/5/5 10:23:52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商务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8日

                             关于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和海关总署《关于青岛市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的复函》,为推进青岛国际贸易中心城市建设,现就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通过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研究探索海关通关、检验检疫、结汇、退税及统计等方面的服务标准及规范,优化政策和服务环境,推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推动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服务和引导功能,完善促进政策,营造发展环境。

(二)坚持统筹协调和有序推进相结合,制定规划,阶段推进。建设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实现通关、检验检疫、结汇、退税等环节全流程信息资源共享。

(三)坚持应用推广和产业培育相结合。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应用示范和推广,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发展,培育产业集群。

二、发展目标

2014年,基本解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便利通关问题。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障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高效畅通开展。引进与培育相结合,打造3家以上运营良好的跨境贸易网络零售交易平台,培育2个以上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示范区。

2015年,基本解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便利通关问题。研究出台推动扩大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的支持政策。规划建设2至3个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聚集区,3至4个仓储物流配套服务区。

三、主要任务

(一)畅通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通道

1.推进海关监管模式创新。在借鉴各地先进经验基础上,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通关方案,建设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协助建设综合服务平台和跨境电子商务集中监管区域,探索制定“集中监管、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新型监管模式,实现分类清关、快速验放,定期汇总清单数据形成出口报关单,便于企业办理收结汇、退税。研究完善相关统计制度,开展专项统计工作。

2.推进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创新。协调相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实施备案管理,鼓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备案。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掌握电子订单、电子运单等全口径数据信息,跟踪交易关键流程。对电子商务出口产品以检疫监管为主,探索建立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机制。根据出口退运、投诉、召回等信息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进行追溯、通报、预警和处置。积极探索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等便利措施。

3.建立企业收付汇便捷模式。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外汇政策宣传和引导,鼓励支持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开展外汇收支业务;简化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外汇收支凭证,允许银行对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跨境外汇收支及结售汇服务。

4.建立企业退(免)税便捷模式。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出口退(免)税服务措施,实现便捷退税。对符合条件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办税程序,及时、高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二)完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服务

1.协调建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制定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上线标准、技术规范、管理制度等,鼓励企业自建平台,实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国税等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政府监管部门与电商、支付、物流等企业间无缝对接,实现“一站式”服务。

2.培育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示范区。在机场空港、保税区等有条件的区域或单位,按照海关监管场所的要求,规划建设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示范区。协调设立海关进出口、检验检疫监管服务点,探索电子关锁等信息化手段,实现综合服务示范区与航空口岸、海港口岸联动,实现综合服务示范区内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只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

(三)壮大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主体

1.推进跨境电商重点企业或项目招商。研究制定境内外知名电商、支付商、物流商的招商计划,强力推进招商引智工作。做好目标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前期深度调研,引导知名特色跨境电商企业在青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结算中心、区域总部,鼓励支持与我市企业开展项目合作。重点推进日、韩等区域优势跨境贸易电商平台建设。

2.引导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发展。在有条件的区、市研究规划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示范园区或总部集聚区,引导跨境电子商务、物流配送、金融服务等企业入驻,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加快形成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业链,实现跨境电商企业集聚和规模效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市商务、口岸、财政、工商等部门以及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国税等驻青单位共同参与的青岛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协调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各项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紧密配合,加强合作,扎实推进我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利用各类媒体,扩大宣传面,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积极引导传统中小外贸企业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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