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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文登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内容来源: 发表日期:2014/5/5 10:29: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进一步推广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和《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商电发〔2011〕37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29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指利用互联网及移动终端实现业务,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本办法所指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是自2013年6月1日起在文登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

                                        第二章 设立专项资金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鼓励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项目:

1.支持电子商务骨干企业培育;

2.支持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3.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聚集发展。

第四条 申请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文登区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

3.企业信用良好,无违法或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资金扶持

第五条 电子商务企业自注册运营年度起,对带动文登本地产业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分享部分,第一年、第二年给予等额资金扶持,第三年按50%给予资金扶持。

第六条 对于国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和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注册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独立结算型),经营期满两年的,按其实际缴纳税额所形成的地方分享部分分别给予50%、20%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对于引进的特别重大项目或具有带动作用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网商企业交易额2亿元以上,电子商务综合平台辐射全省交易额20亿元以上),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扶持。

第八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文登区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前三年免收房屋租金、宽带接入费的优惠政策,享受此政策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转租或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 对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除享受第五条政策外,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条 支持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手段拓展业务,凡是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50万元以上的本地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业务,且当年度网上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年销售收入均以纳税申报数额为准)以上的,按照其实际发生的服务年费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若分离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即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达到上述条件并运行一年以上的,另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引导和支持经认定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支付服务企业建设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等行业平台。对当年获得省级电子商务平台或威海市级电子商务平台资质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建设配送中心、标准化仓储设施和电子分拨中心,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所建设的第三方物流配套设施,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协助企业解决投资贷款。

                                              第四章 人才、金融配套支持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内,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5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的年度工资、薪金(含税收)2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员,可享受文登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连续两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文登区内与电子商务企业合作的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技术人才等人员办理户口或居住手续,为其子女在当地入学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联合我区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社会培训机构建立人才实训基地,培养电子商务企业所需专业人才。院校、培训机构建立电子商务专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对入驻文登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开展电子商务的创业项目,可享受创业人员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促进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全面合作,建立电子商务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平台,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有关要求,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的政策辅导和监管,积极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规范从事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

                                                第五章 申请程序及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按照“以奖代补”的原则,由企业于每年年初向主管部门提出上年度补助资金申请,年度申报有关要求由区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上报区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电子商务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现有条件分析、投资分析、投资评估经济效益分析、其它如政策风险和经济环境风险等分析),和简要的企业下步商务投资计划;

3.项目投资明细表;

4.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

6.企业有关资质和证书复印件;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 区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初审后,会同区财政局、区信息产业办公室,组织其它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按照择优扶持原则,确定扶持企业和扶持金额。

第二十一条 扶持企业和扶持金额由区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局下达资金扶持文件并及时将扶持资金拔付企业。

第二十二条 申报企业如被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或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取消扶持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已享受我区出台的其他同类别电子商务相关扶持政策的企业所获得的扶持资金,相应抵扣本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遇国家、省、威海市政策发生较大调整时,本办法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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